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促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2号)、《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15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9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